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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货车超载列入重大事故隐患 拒不整改将被直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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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汝
发表于 2011-5-10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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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报记者 张高峰
相较于事故发生后再去补救、处置和反思,防患于未然显得更为关键。
昨天,河南商报记者获悉,省政府印发《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将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力挥重拳。有隐患拒不整改的,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可给予开除处分,企业也将直接被予以关闭,力度之大,堪称史上最严厉。
超载超限列入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最新《规定》,有21种情形在重大事故隐患之列。值得一提的是,省政府此次发布的新规明确:交通运输工具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行为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范畴。
同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将作为全省各县级以上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未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的,接到举报、反映或者移送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没有及时进行依法查处等,将被直接处分。
其中,有关责任人员将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处分。
有隐患不整改,企业将被直接关闭
对生产经营方面,省政府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又拒不整改的企业,将直接予以关闭。对逾期没有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对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处以上限的罚款。
其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将依法撤销其有关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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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办矿 谁负责
我省明确兼并重组主体 企业是煤矿安全责任主体
河南商报讯(记者 张高峰)为避免安全生产的责任纠纷,省政府近日下文,再次对煤矿安全责任主体予以明确。
省政府要求,各地要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对被兼并重组煤矿的日常安全生产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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