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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田园 实习生 薄玉敬
本报讯 煤矿只要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就要立即停产整顿,矿长、分管副矿长要被免职。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政府近日对2008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补充意见》。
《补充意见》规定,煤矿只要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的事故,就要立刻停产(停工)整顿。年生产能力15万吨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由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关闭,该矿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补充意见》指出,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和负责人如果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旦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发生煤矿事故,就要和企业及负责人一起被先行问责。
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一般事故的,给予矿长、分管副矿长免职处理。
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对负有责任的乡镇长、分管副乡镇长,给予免职处理,责令县(市、区)长和分管副县(市、区)长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集团公司专业化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责令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
如果出现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3至9人较大事故的情况,将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处理,对县(市、区)政府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给予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负责人停职检查处理,对集团公司董事长进行诫勉谈话。
发生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对省辖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给予集团公司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给予集团公司董事长停职检查处理。
如果发生一次死亡人数在5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省辖市市长、分管副市长免职处理;给予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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