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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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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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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助分别为160元、72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每人每年2240元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提高城乡低保人均补差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1年1月起,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从不低于145元提高到160元,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从不低于60元提高到72元。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提高到2240元;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提高到1320元。

  据了解,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省财政补助50%,市县负担50%。各地提高标准部分资金要从1月起予以补发,6月底前补发到位。

  通知指出,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将对城乡低保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省财政在分配城乡低保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时,将对各地预算执行进度、低保补助水平、资金是否及时发放、规范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情况进行考核,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通知要求,城市低保资金必须做到按月发放,农村低保资金在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做到按月发放。农村低保资金实行按季度发放的,要确保每季度初10天内发放到位。要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记者田宜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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