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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天津市公安局武长顺局长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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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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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武长顺局长:您好!
我是天津市民黄新元。这封信用特快专递发给您的同时,也在网上公开发布了。有关犯罪事实的举报材料、公安机关拒绝接受报案的视频光盘也随信寄给您了。天津市从市局到派出所都拒绝接受我的报案,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在万般无奈下只能以公开信的方式向您报案。
我的前妻杨倩为了阻止我探望孩子,在河北法院托人走后门。河北法院多名法官为她伪造中止我探望权的裁定,杨倩将这份伪造的裁定作为证据提交给天津是一中院,当即就被我识破。
2011年2月15日下午,我和我父亲去河北法院调查此事。河北法院为掩盖法官的犯罪事实,调集法警将我和父亲围困在档案室,威逼我交出伪造裁定的复印件。执行庭庭长孙砀扬言,不交出那份复印件就甭想走!我们父子俩试图离开法院,法警暴力阻止,我们因寡不敌众被拖回档案室。其间,我打110报警,鸿顺里派出所270851号民警到场后称,法院里的事他们不管。270851甚至没有询问我的姓名就偷偷溜走了。后来,副院长冯子明被迫答应我第二天来法院用照相机把那个裁定拍下来,我则要答应把那张复印件交出来。他写好承诺的字条交给我,我也把复印件交出来。就这样,我与父亲才脱险。
4月25日我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举报。5月6日收到检察院挂号信,通知我举报材料已经转给天津市公安局。6月15日我与父母去市公安局信访部门查询。接待人员了解情况后,并没有说公安机关不应当受理此类案件,而且说马上帮助查询。但是十几分钟后接待人员态度大变,说话口气非常蛮横,告诉我市局没有收到材料,还说即使收到了公安也不管,这种事由法院自己解决,还提醒我不要多管闲事。很明显,市局某些人非常害怕我的举报,并且在相关部门作了应对安排。
6月17日我去河北分局负责控告、举报、信访的部门报案(在小革新道),接待民警仍然拒绝接受报案。得到的答复基本类似,只是改成由政法委认定法官是否犯罪,再确定是否移交公安机关。我要求271057号民警拿出这种说法的法律依据,271057不予回答。接着,我说要投诉鸿顺里派出所的270851号民警。271057非常不耐烦,声称这里既不受理报案,也不受理对民警的投诉,让我打110投诉民警。
河北分局报案无果,又去鸿顺里派出所。接待民警听说要举报法官后,急忙拿着材料神情紧张地去后院打了好几分钟电话。其间,270851从后院走到前台逗留几秒钟后迅速离开。我猜测他是受指派来辨认我来的。后来,271550号民警给我和前两次类似的答复,拒绝接受报案。我说,按照法律公安机关应该接受报案,并且给报案人回执,至于是否立案是另外一回事。271550先是说应该由法院纪检部门解决,后来又说按照“谁出警谁处理”的原则应该找当初出警的民警报案。我说:“这个人刚才还看见了,你帮我把他找来。”271550着急了,270959过来解围。270959态度极其蛮横,在一分钟之内说了不少于19个“不给(回执)”。他说的最后一句话我记忆犹新:“没门找窗户” 。
我多次去检察院第一分院询问材料去向,检察院非常肯定地答复,材料早已寄交市公安局,并且有回执,清楚记载由“1”号签收。
法官伪造裁定是伪造国家公文罪,属于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是检察机关的受理范围,法院以及政法委更没有刑事侦查的权力。天津市公安机关的行为不仅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8条和第84条第3款的规定,而且也违反公安部2005年8月1日起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实行“办案公开制度”中有关“实行立案回告”的规定。
杨倩仅仅是一名普通的初中教师,法院之所以甘愿冒险为其伪造公文,公安机关之所以用撒谎耍赖的办法将这个案件捂住,必然有非常强大的社会关系在起作用。这件事的根源就是杨倩的二叔天津市预审监管局局长杨孝明。早在2010年1月,杨孝明在电话里就威胁我,如果我继续要求探望孩子,他就要“过问”,同年5月再次在电话中威胁我。果不其然,在随后的诉讼中,多个法院出现违法办案的情况,由于我在网上的揭露,河北法院法官刘春志已经被停职。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官伪造公文,必然要把杨孝明牵扯进来,所以为了使自己不至于暴露就在市公安局事先进行安排,谎称没有接到检察院移送的材料;在河北分局、鸿顺里派出所都作了事先安排,对我的报案不受理。
河北法院今年2月15日的所作所为与流氓黑社会毫无区别,天津公安机关拒绝立案侦查,岂不成了黑社会的保护伞?!公安机关本来应该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但是我看到的是他们在放纵犯罪,在为社会积累矛盾,在破坏社会和谐,在与河北法院密切配合侵犯我和我的孩子的人权!
您是大直辖市的公安局长,百事缠身,但事情发生在您的职权之下,我也只能向您求助,希望这封信能够顺利交到您的手中,而不是莫名其妙地“失踪”。无论如何,我相信您一定能够不偏不私地查处公安机关里的败类。
我的具体要求是:
1、河北区公安机关主动与我联系,接受我的报案,向我出具《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如果不立案向我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河北分局271057号民警、鸿顺里派出所270851号、271550号、270959号民警公开对我作出书面道歉。
3、市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杨孝明涉嫌违纪的问题,并及时向我告知查处进展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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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yuan 发表于 2011-8-23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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