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多项措施河南早已施行
河南商报记者 王轩昊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5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称简“草案”)的公众意见。
草案中指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此条消息立即引发民众热议。
昨日,商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此项政策我省其实已施行多年。
新规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此次征求公众意见的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草案中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愿继续参保的,也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另外,为了规范管理,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而在此前,参保人死亡,继承人只能继承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利息等资金,但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含政府代其缴纳的养老金)的资金或余额,则不能继承。
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回应
人社厅:多项措施我省早已施行
草案一经发布,便引起民众关注。
昨日,商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其实草案中的多项措施,我省早在多年前就已经开始实施了。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在2006年我省出台的《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中就已经存在相关规定。
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我省去年也已经颁布实行《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了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原则。
为何我省早已实施的措施,如今国家法律才予以明确呢?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全国各地发展水平不同,部分地区存在养老保险措施滞后现象,此次草案出台,更多的意义在于提高此类地区的养老保障水平,并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标准。
草案中,“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最受民众关心。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项措施,我省也早就出台了,“1993年养老保险政策在我省全面铺开后,我省的养老保险参保人如在养老保险缴纳期内死亡,已缴纳的金额,就可继承。所以草案中的规定,对于我省参保人来讲,实际意义不大。”
声音
新规本身象征着进步
针对此次草案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的规定,不少市民表示认同。
“养老保险,大家都关心,国家出台这样的法律法规,本身就是对民生的关注,这是件好事。”郑州市民杨先生说。
在国内某知名论坛,网友“博纵”说:“一点一滴的关心关怀,一件一次的真正实在,胜过政绩的夸夸其谈,带给民众真实的幸福感。”
也有网友表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从由原来的归国家所有,到现在的由自己说了算,这种物归原主的举措虽算不上惠民,但终究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不过,一些市民对于新规也表示了质疑。市民宋女士说:“养老保险的待遇,各行业、各阶层差别很大,本身就不公平,现在法律规定养老保险余额可以继承了,是不是也意味着某些‘不公平’也被继承了呢?”
网友“leining”认为,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真正实现公平,“破除养老双轨制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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