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风 发表于 2011-1-17 22:43

河南高院称368万过路费案事实不清

本帖最后由 自由风 于 2011-1-17 22:4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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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晚,时建锋的弟弟时军锋(左)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本报记者 吕剑波 综合报道
  一个星期内,一起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而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件,有了戏剧性的发展。昨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称时建锋偷逃368万元过路费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追责免去平顶山中院刑一庭主审法官娄彦伟、刑一庭庭长侯晓宏职务,副院长任建军停职检查。
  在媒体的关注下,案件中的隐情渐渐浮现……
  偷逃路费被判无期
  一切要从去年的一起宣判说起。
  去年12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禹州市农民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时建锋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购买伪造武警部队士兵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购买两副假军用车牌照,在郑石高速公路下汤收费站、长葛西收费站、禹州南收费站、鲁山收费站多次骗免通行费,共计人民币368万余元。
  平顶山市中院审理认为,时建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免收其通行费,财物损失达36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
  判决书显示,时建锋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法院判决后,时建锋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该案审判长娄彦伟接受采访时,解释了判处无期徒刑的原因:“主要是(时建锋)逃费时间长,涉案金额比较大,还专门办理了各类假手续,从手段、行为、后果来考虑,经过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最终做出这一判决。”
  舆论哗然嫌犯翻供
  “短短8个月,就偷逃过路费368万元,这简直就是一张天价罚款单。”此案经媒体报道后旋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纷纷质疑“中国高速公路收费信息不透明、收费过高”和“法院量刑过重”,一时舆论哗然。
  而就在此时,案情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
  1月14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称,时建锋案启动再审程序。平顶山市中院政治部副主任称,法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复查,1月13日对时建锋进行了讯问。“在讯问过程中,时建锋新供称有共同犯罪嫌疑人,原判事实因这一新的证据可能发生变化。”
  接受媒体采访时,时建锋也表示,一切是他弟弟时军锋所为:“是我弟弟买的车、办的牌,一切都是他办的。他只是让我帮忙‘照顾’这2辆车。因为我们是亲兄弟,所以才帮他顶这个罪。”
  时建锋还称:“我弟弟跟我说,高速路上有内鬼,收了钱就不怎么管我们。”
  家属出示军牌合同
  焦点一下子转到了时建锋的弟弟时军锋身上。然而,一个爆炸性的证据出现了。
  1月15日,时建锋的亲属向采访的媒体记者出示了一份时军锋与自称武警支队官兵的“张新田”“李金良”签订的一份合同。
  这份合同规定称:现武警××支队搞基建与乙方合作,甲方雇用乙方四辆运输车辆悬挂武警支队牌照作为前提,甲乙双方为共同利益。
  甲方义务中规定,如果乙方悬挂支队牌照被武警部队、收费站、高速公路、平顶山军分区查扣时,甲方必须保证做到派车派人及时排除;若张、李联系不上,乙方可以直接与支队长联系。
  乙方义务规定,乙方4辆车每年付给甲方120万元,武警总部等单位到许昌、平顶山视察工作或纠察车辆时,乙方应停止运输活动。
  合同中“付款方式”中下有三条:一是“协调关系费”:乙方在车辆正式投入运输前3个月内预付协调关系费24万元;二是甲方工资:乙方每个月3日前支付8万元给甲方,合同期一年,共96万。第三条为,平顶山下汤收费站正副站长月工资5000元,每月3日前一并支付给甲方。
  对此,时任下汤收费站站长王欢和副站长李占峰大呼冤枉,称从没见过时家兄弟,也没签过此类协议,更没收过合同里说的每月5000元的工资。
  15日晚,时军锋向警方投案自首。
  案件隐情扑朔迷离
  至此,这一案件似乎有了一个阶段性的结果。但随着媒体采访的深入,案件中另外一些隐情渐渐浮出水面。
  根据平顶山市中院判决书,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的审判长为娄彦伟。15日,平顶山政法系统一名官员透露,娄彦伟只是一名助理审判员,不具备担任审判长的资格。据调查,娄彦伟2010年参加多起刑事案件的审理,但均是以“代理审判员”身份参加。上述官员透露,娄彦伟最初是该院的法警,后来当上助理审判员,但助理审判员不能担任审判长。
  2000年8月16日,最高法公布《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审判长一般由审判员担任,优秀的助理审判员被选为审判长的,应当依法提请任命为审判员。
  对此,平顶山市中院政治部副主任韩俊杰回复称,娄彦伟为法律硕士,200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同年12月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按照《法院组织法》规定,助审员可以参与案件审判。然而,该法第十条规定:只有审判员能担任审判长。
  而娄彦伟本人在受访时表示,案件已经启动再审程序,自己不能说什么,明确表示不愿回应对其审判长资格的质疑。
  平顶山市中院建议检方撤诉
  种种的疑问,种种的隐情,让此案迅速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昨天下午4时,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此案的情况和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河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平顶山市中院认定时建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于时建锋之弟时军锋15日晚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称其哥是替其顶罪,案情出现了重大变化,鉴于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责成平顶山市中院对此案认真审查,妥善处理。
  鉴于该案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平顶山市中院已建议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省高院党组认为,平顶山市中院在审理时建锋诈骗一案时,存在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问题,判决结果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决定对相关审判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平顶山市中院刑一庭主审法官娄彦伟对案件证据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免去其助理审判员职务,调离审判岗位,接受培训,等候处理;平顶山市中院刑一庭庭长侯晓宏领导不力,负有主要责任,失职,责令平顶山市中院依照法律程序提请免去侯晓宏刑一庭庭长职务,接受培训,等候处理;平顶山市中院副院长任建军,作为主管院长,主持审委会把关不严,没有尽到应尽职责,经商平顶山市委同意,对其停职检查;平顶山市中院院长郭保振作为院长,要对全院负责,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对其诫勉谈话;责成平顶山市中院向省法院、平顶山市委写出检查,对平顶山市中院在全省通报批评。
  此外,河南省高院作为审判监督的上级法院,因监督指导不力,向河南省委、省委政法委写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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